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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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物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野生动物受那个部门管理?

1、法律分析: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部门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分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2、法律分析:如果是野生陆生动物,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林业监管;如果是野生水生动物,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渔业主管部门。野生动物是指凡生存在天然自由状态下,或者来源于天然自由状态的虽然已经短期驯养但还没有产生进化变异的各种动物。

3、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规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人民 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确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7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出售、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发挥草原的经济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自治区畜牧业生产的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5、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利用、培育种植、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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