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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渔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规范渔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年,宽甸县完成农林牧渔业总产值43亿元,比2012年增长2%。其中农业产值11亿元,比2012年增长6%;林业产值1亿元,比2012年增长4%;牧业产值15亿元,比2012年增长5%;渔业产值1亿元,比2012年增长9%;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4亿元,比2012年增长4%。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规范渔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6修正)
1、本条例所称辽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的干流及其支流所流经的区域和集水区域。第三条 省人民 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
2、为了加强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辽河流域水生态恢复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辽宁省制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辽河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3、《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11年1月11日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的公布旨在对辽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进行规范。该条例自201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通过立法手段,加强对辽河流域水体的保护,预防和减少水污染。
4、第四十条规定了本条例的生效日期为2011年4月1日,并宣布1997年11月29日通过的《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表明了立法机关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持续关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修正)
1、第六条 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水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水产品消费安全。
2、(一)检查巡查。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养殖育苗过程中水产品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等情况,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水产品生产企业、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水产品生产销售记录。(二)执法监管。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将受到行政处分。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于1979年2月10日由 颁布实行,旨在对水产资源的繁殖进行保护,共8章20条,属于行政法规。第七条明确指出,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应当合理规定禁渔区、禁渔期,分别不同情况,禁止全部作业,或限制作业的种类和某些作业的渔具数量。
2、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的精神,明确规定矿藏、水流、国有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皆为全民所有,同时第十一条强调了国家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以防止污染和公害。为了有效繁殖和保护水产资源,推动水产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求,特此制定本条例。
3、strong第一章强调了总的指导原则,明确条例适用于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以确保其有效实施。在第二章中,保护对象被明确,鱼类、虾蟹类、贝类、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及其他类中的重要或珍贵品种被列为首要保护对象。条例规定了繁殖保护措施,旨在维护生态平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七章规定了组织领导和职责。第十六条中,全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由国家水产总局负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地方各级革命 会需指定水产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具体执行条例,并可按需设立渔政管理机构,如海区渔业指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渔政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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